职工去世房屋使用权必须交给单位吗

法律分析:不一定。就公房使用权的权利现状而言,涵盖了占有、使用、收益、有限制的处分等权能,在法律属性界定上更接近于用益物权。既然公房使用权人能够支配公房的交换价值,那么公房使用权也可成为继承权的客体。公房使用权法律属性之界定 作为一个理论界和实务界尚存争议的问题,目前对于公房使用权的法律属性的认识主要分为两类,一种认为公房使用权源于房屋承租人与公房管理部门签订的租赁合同,故应属于合同债权;另一种认为公房的使用权人对于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有限制的处分等权能,故认定为用益物权。若支持前者观点,将难以合理解释,若认同后者观点,则上述争论焦点将迎刃而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