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土地纠纷怎么解决?

一、双方协商

《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①自愿。即双方愿意进行商谈,并达成一致协议。任何一方,无沦是单位、个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得非法干预。②合法。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该方法适用于因土地权属不明、范围不清、地界没有标志引起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双方协商后,应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二、行政调解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申请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时应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时,应做到以下几点:①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②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耐心的说服工作,讲明利害关系。③既要符合法律法规,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④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

当事人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自愿达成的协议,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和双方当事人盖章。调解协议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双方当事人履行法律的依据。如果当事人不愿调解或不服调解,或在调解成立后调解协议书送达前反悔的,依照法律规定,都可以直接要求人民政府处理。

调解时不能带有自己的感情,不能决而不调,也不能久调不决。调解时间越久,越会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带来麻烦和被动。行政调解不成时,要及时进入处理阶段。

三、行政处理

人民政府处理即所谓的行政处理。《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乡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土地纠纷主要是因为主体一方或双方为个人的土地权属争议(争议范围不大,数量少,情节不太复杂)。为了及时解决土地纠纷,方便群众,这类纠纷宜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但是情节复杂,影响较大的权属争议,处理后牵涉登记、发证,因乡级人民政府无权登记、发证,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为妥。但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承担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