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关于解除查封的规定

法律分析

在民事诉讼的执行过程中,关于解除查封的相关规定是,在债务已经清偿,申请人主动申请撤销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提供了担保,而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解除查封的,或者查封的财产系案外人财产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的其他情形下,法院会解除查封。人民法院不会无故采取查封、冻结这种强制措施,对于当事人的动产、不动产等财产的查封、冻结的依据与程序十分严格,当然解除查封也有严格的适用条件,法院在作出解除查封的决定时,应当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及被执行人,如果跟案外人或协助执行人相关,也应该将解除查封的裁定书送达案外人及协助执行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