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著作权管理,保护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以下统称著作权),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惩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管理。

本办法所称著作权管理,是指与著作权相关的服务、保护、监督和管理活动。

网络作品的著作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广播电影电视、财政、公安、工商和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著作权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著作权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与著作权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第五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加强监督,维护著作权人及有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著作权管理工作责任制,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规范有关登记、备案程序,为著作权人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鼓励检举、揭发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对检举、揭发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保护其合法权益,并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七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扶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支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申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八条 从事著作权代理业务及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执业,接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第二章 著作权登记第九条 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作品登记工作需要,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受理作品登记申请,并对其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十条 作品登记实行自愿申请原则。作品不论登记与否,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计算机软件作品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著作权人自愿申请作品登记的,应当向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单位提出。

申请作品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作品登记申请书;

(二)作品登记表;

(三)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

(四)作品说明书;

(五)表明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证明;

(六)公民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证明;

(七)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作品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作品登记核查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品应当核发作品登记证;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品,不予登记,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作品登记证是用于认定著作权权属的证据之一。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二)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三)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况的;

(二)登记后发现该作品的著作权权属与事实不相符的;

(三)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四)登记后发现属重复登记的。第十四条 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已登记作品的著作权人、作品名称、登记时间等相关资料定期进行公告,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第十五条 图书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著作权人的图书和电子出版物,应当与著作权人订立书面出版合同,并按规定向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版合同登记。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组织、个人制作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复制合同,并按规定向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委托合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