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管理办法
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开展,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确保涉密信息不被泄露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该办法要求从事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履行保密义务,确保涉密信息的安全。
一、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的管理
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保密资质和条件,包括拥有专业的保密管理制度、保密设施和保密人员,以及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业务场所等。同时,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密责任制,明确各级保密职责和权限,确保保密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涉密业务咨询服务人员的管理
从事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保密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保密资格证书。他们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涉密信息。同时,人员应定期接受保密教育和复审,确保其保密意识和能力持续提升。
三、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实施
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实施应遵循保密原则,确保涉密信息在传递、处理、存储和销毁等各个环节的安全。在服务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物理隔离、技术防护和人员管理措施,防止涉密信息的泄露和非法获取。同时,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大涉密业务,应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特别保密措施执行。
四、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监督和检查
相关保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对于保密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综上所述:
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规范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开展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该办法要求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履行保密义务,确保涉密信息的安全。同时,加强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对于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对涉密人员上岗前的保密教育培训情况进行考核,并签订保密承诺书。未接受保密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不得从事涉密工作。
《中华人民***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规定: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从事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具有甲级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