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是什么?

2007版的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是239条,

下面是你提问的具体解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和国的律师。”结合1992年《意见》的有关规定,在我国法院参与诉讼的外籍当事人可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范围包括:该外籍当事人所属国公民或中国公民、驻华使领馆官员、当事人本国律师和中国律师。但委托公民代理诉讼的,该公民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或不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委托驻华使领馆官员或当事人本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只能以个人名义代理诉讼,且该使领馆官员不得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外籍当事人要诉讼代理人以律师名义参与诉讼的,则该委托代理人只能是中国律师?。《民事诉讼法》第242条在有关委托程序上规定,外籍当事人要委托中国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国领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正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据1992年《意见》第69条的规定,该类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并应写明具体授权内容。在领事代理方面,我国作为《维也那领事公约》的成员国,在与美国、意大利、印度、波兰、蒙古、匈牙利、朝鲜、墨西哥、土耳其、罗马尼亚、古巴、老挝、阿根廷等国签订的领事条约中,都规定有领事代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