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委托代理理论看如何反腐败
摘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备和监督的机会主义等问题,导致政府采购中委托代理失灵。本文通过引用信息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运用委托-代理模型对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政府采购合谋行为进行了研究,最后从法规体系建设、采购人员考核以及监督机制健全三个方面提出了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失灵的对策。
关键词:政府采购;委托代理;监督
一、政府采购中的委托代理链
政府采购所涉及的关系人主要有:纳税人、缴费人、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供应商。在集中采购运行机制下,上述关系人形成以下几种委托代理关系,在政府采购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一个委托代理链:(1)在这个委托代理链的最上方是委托人———政府采购资金的供给者(纳税人),纳税人通过法律程序将公***资金委托给国家公***事务的管理机构———政府。这样就形成了纳税人———政府的一级代理关系。(2)由于政府公***管理的领域十分广泛,它不可能事事包揽,于是根据事权进行职能划分,进一步将理财职能委托给财政部门。这样就形成了政府———财政部门的二级代理关系。(3)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政府采购法规及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执行,供应商的资格标准的制定和审查,采购官员的培训和管理,采购信息的发布,采购统计和公布等等。财政部门也不可能包揽一切,于是对政府采购进行分权管理,在其内部设置专门机构(如政府采购中心),将人大审议通过的采购预算项目委托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由其进行招标性或非招标性采购。这样又形成了财政部门———专门政府采购机构的三级代理关系。(4)最后,具体的政府采购活动是由具有专门知识的政府采购官员来执行的,从而形成了专门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官员的四级代理关系。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过程中一般会形成“纳税人———政府———财政部门———专门政府采购机构———采购官员”这样一条长长的四级委托代理链。在这个委托代理链的最上方是纳税人,它是政府采购资金的供给者,采购官员是最终代理人。然而,作为初始委托者的纳税人在这一过程中实际上并无相应的决策与管理权力,它既不能在市场上进行采购决策,签订契约,也不能从中获得利润。因此,在这一链条中真正起到决定作用的实际上是具有专业知识、具体负责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官员,由他与供应商发生买卖交易行为。政府采购官员是理性经济人,他同样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当与委托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他不可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规,不折不扣地保证政府采购职能的实现。正是由于政府采购中多级代理关系形成的委托代理链的存在,每一级代理关系都会因代理人与委托人效用函数的不一致而发生委托代理问题,天然地产生了委托人与代理人激励不相容的问题。
二、政府采购中委托代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政府采购中委托代理问题实质上就是公***权力委托代理失灵问题,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在公***权力的委托代理运行中,谁对公***权力运作拥有的信息多,谁在这种隐含的委托代理契约及其执行中就拥有潜在的优势。由于政府采购的专业性很强,代理人特别是政府采购官员,他们作为政府采购方案的提出者,一般拥有比委托人更多的私人信息,而委托人要获得专业性很强的政府采购信息,必须付出比代理者高很多的成本。另外,对代理人之间的合谋,委托人很难观察到,即使可以观察到,付出的成本也很大。因此,在政府采购中委托人的决策往往受制于作为信息提供者的代理人,采购的范围、采购的方式以及采购的限额标准实际上都是由代理人最终决定。可见,这种信息不对称为代理人偏离委托人的委托目标提供了可能。
(二)契约不完备
委托代理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委托人与代理人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可以通过签订契约的方式来规范双方的行为。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是采用长期契约的形式,而长期契约是不完备的,它不可能预料到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也不能规定各种情况下各方的责任。而且职能机构的官员不可能像企业生产产品那样程序化和有规则地重复,因此必须给官员以充分的自由处置权。比如,在政策执行的每一阶段都需要有人解释一些法规,但法规不可能十分精细,因此在执行过程中会与原始法律意图发生偏差。在政府、财政部门、专门采购机构、采购官员及供应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代理人可以通过掌握的信息,利用不完备的契约和政府采购中的机动权去谋求个人效用的最大化,从而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
(三)委托人监督的机会主义与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失灵
为了保证政府或采购官员不折不扣地按他们的意愿来执行采购权力,委托人就必须对采购权力的委托代理运作进行监督。然而,由于这部分委托给采购官员的采购权力已经从私有产品变为公***产品,所以,采购权力的委托代理运行产生较大的外部性,造成委托人对采购权力代理人的监督不力。其原因如下:
1.监督成本大
在纳税人———政府———财政部门———专门政府采购机构———采购官员的采购权力委托代理之间,由于采购权力是多层委托代理下来的,随着委托代理的链条增大,相应加大了采购权力执行监督的成本。
2.监督者的机会主义行为
由于采购权力的委托人是广大的纳税人,并且每个人置于公***领域的私有权利也是有限的,所以每个委托人都没有监督的积极性,主要原因如下:首先,采购权力委托代理运行失灵给社会造成的损失巨大,但平均分摊到每个委托人身上就比较小。其次,每个委托人监督采购权力执行要花费时间和精力等,而这部分的机会成本对自己来说则非常大,并且即使他监督得好,或者保证采购官员按全体委托人意愿执行采购权力,或是查处了采购官员腐败,但他因此而获得的利益非常小。这对于符合理性经济人本性的每个委托人是得不偿失的。这样监督者就没有监督的积极性,就不会想尽办法去降低或改善监督成本。所以,每个人都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而希望别人来监督,自己“搭便车”坐享其成,而导致无人监督。最后,在多重委托人的情形下,不同的委托人之间享有的信息不同,而且多个委托人很难在合作利益的分配上达成一致,因此在广大委托人之间采取监督的选择性激励政策是非常困难的。
综上所述,正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备和监督的机会主义,政府采购过程中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就会产生代理失灵问题,使得采购官员追求个人财富的需求与供应商谋取自身利益的动机相结合,以寻租的方式来实现各自的利益最大化存在了现实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