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法律法规及标准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

第4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特种设备、设施发生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特种设备、设施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

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

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

者等于0.1MP?a,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100?KW的承压热水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

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

于0.1MP?a、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

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

或者等于0.1MPa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第二章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的原则。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工作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我校特种设备、设施安全工作实施学校、学院(单位)两级管理模式,使用单位及其负责人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设施安全负责。

第四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实验室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实验室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协助各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编制全校特种设备、设施汇总表。协助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特种设备、设施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对我校特种设备、设施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六条特种设备、设施使用者是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的直接负责人,应取得相应安全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应对特种设备、设施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置;情况紧急时,可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设施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章采购与使用

第七条因教学、科研需要购买特种设备、设施的单位,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校采购中心安排采购。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购买和使用具有生产资格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设施。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设施。

第九条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在具有气瓶充装和租赁资质的经营单位租赁气瓶和充装相应介质。校内任何单位不得使用自行购置的气瓶,也不允许自行向气瓶内充装任何介质。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到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取得登记证书后方可使用,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设施的显著位置。

第十一条每台件特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接受特种设备、设施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设施,

不得继续使用。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设施的显著位置。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设施管理人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好记录;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设施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第十三条各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设施的管理档案,在该台件特种设备、设施需办理报废手续时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移交管理档案:

(一)特种设备、设施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设施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设施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设施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设施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四章附

第十四条各级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管理方针,对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