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双边协定主要形式有哪些
国际贸易协调机制的运行目标是为了消除贸易不平衡和贸易摩擦,减少贸易障碍,以推动各国及世界经济的增长。在这一领域活动的经济协调组织组成了一个国际贸易协调机制体系。在该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关贸总协定。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关贸总协定进行的国际协调具有全局性。目前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已达100多个,由这些国家进行的进出口商品贸易占世界贸易的85%以上。也就是说,世界上绝大部分的贸易活动都是在关贸总协定协调下进行的。而且,关贸总协定的协调十分广泛,协调对象几乎包括了所有商品,并在乌拉圭回合中把它进一步扩展到农产品贸易和服务贸易领域。二是关贸总协定对其他贸易协调活动具有规定和制约作用。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实行的贸易政策和同其他国家进行的贸易协调活动具有规定和制约作用。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实行的贸易政策和同其他国家进行的贸易协调必须服从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为了增加各国贸易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度,促使所有缔约方更好地遵守关贸总协定规则和履行承诺,保证多边贸易体制更有效地发挥作用。关贸总协定1989年建立了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通过定期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来审议缔约方的贸易政策和措施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关贸总协定的原则规定着其他贸易协调的方向,使后者表现为关贸总协定规则的延伸。联合国贸发会议的协调活动虽然具有与关贸总协定类似的广泛性,但其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论坛的性质,在采取实际国际措施方面还比较薄弱,在全局性贸易协调中只是对关贸总协定体制的一种补充。
在关贸总协定的总体框架之下,国际间还广泛进行局部协调。局部协调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针对特定商品的协调,主要通过国际商品协定或各种双边贸易协定进行;另一种是在一定区域内的协调,主要采取建立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等区域经济集团和贸易协定、国际会议等方式进行。局部协调对关贸总协定的全面协调起补充和促进作用,并与后者***同组成系统的国际协调机制。
国际贸易协调机制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协调各国贸易政策和管理措施的。
(一)关税政策协调
它通过在国际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和修改有关国家相互间进口关税水平,达到调整相互贸易关系和贸易状态的目的。关税协调使各国关税的形成方式发生变化,协定关税日愈取代自主关税而占据主导地位。关税协调主要是通过改变各国关税结构和关税水平实现的。其变化首先是使关税从单一税率结构向多样化税率发展,目前各国已普遍以复式税则取代了单一税则。在复式税则中,其最惠国税率、普惠制税率、特惠税以及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内部的关税免除等,都是通过各务关税政策协调之后,才最终确定的。关税协调的另一影响是使各国税率水平降低。这是由于各国关税中协定税率比重较大,而且关贸总协定通过不断组织关税减让谈判,使各国关税水平进一步下降。
(二)非关税政策及管理措施的协调
非关税协调的根本目标是消除国际间的非关税贸易壁垒。这方面贸易障碍主要是本世纪30年代以来建立的,并对世界贸易发展造成了巨大损害。基于这一教训,战后建立的关贸总协定强调取消进口数量限制,以关税作为唯一保护手段原则,试图通过推动各国外贸调控手段以非关税措施向关税措施转化。再通过多边贸易谈判降低关税,对立全球范围的自由贸易体制。关税总协定自肯尼迪回合开始,推动缔约方限制非关税措施举行谈判,达成了若干有关协议。但是由于各国利益难于协调,关贸总协定不得不放松对缔约方执行上述规则的要求,允许缔约方在例外情况下,利用保障条款保护国内市场。另外,关贸总协定把涉及货币储备、国际收支和外汇安排的非关税政策协调交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处理,要求全体缔约方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并与之合作。
在区域范围进行的具有重要意义的非关税协调是建立经济一体化组织。它能够比较彻底地排除成员国间的非关税壁垒,并通过吸收新成员扩大协调范围。在不能立即取消外汇管制的情况下,一些国家利用签订清算及支付协定摆脱它对贸易的限制。各国还经常采取协商建立某种出口数量控制机制的做法,避免和取代非协调的单方面进口限制,如多种纤维协定等协调进出口双方行为的国家政府间商品协定,以及自动出口限制协议、有秩序销售协议等。
(三)交易活动管理措施的协调
这类国际协调主要存在于出口领域,指若干国家通过建立原料生产国与输出国组织、签订商品协定等,统一规定和调整成员国某种商品的交易数量、价格或者交易商品的种类。发展中国家采取这种协调方式较多,主要用于对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大宗敏感性初级产品的出口管理。发达国家一般对本国出口产品较少干预,但也存在出于政治、军事目的或为了实行经济制裁进行联合出口管制的做法,如巴黎统筹委员会的出口管制、发达国家的联合禁运和封锁、冻结政府贷款以限制国内企业对象国家的出口等联合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