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见义勇为中表现突出的行为人。第三条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有效,遵循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将见义勇为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体系。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见义勇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公安机关。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使用和管理,专款专用,实施绩效管理,接受审计监督。第五条 公安机关承担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的下列职责:

(一)受理见义勇为人员的举荐、申报,进行调查、核实和确认;

(二)协调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措施;

(三)协调处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投诉、举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镇、街道见义勇为工作站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工会、***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根据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褒扬奖励,支持、帮助见义勇为人员主张和实现其合法权益。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在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下,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下列工作:

(一)褒扬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相关权益;

(三)慰问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和死亡人员遗属等;

(四)帮扶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五)宣传见义勇为;

(六)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鼓励、倡导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不鼓励未成年人实施与其自身能力不相符的见义勇为。第九条 全社会应当支持见义勇为,尊重和关爱见义勇为人员。

鼓励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进行援助;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开展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活动。

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表达谢意。第十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商应当免费发布见义勇为公益广告,宣传见义勇为事迹,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对为见义勇为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激励。第十二条 每年11月1日是全市见义勇为宣传日。第二章 人员确认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表现突出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

(一)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协助侦破重大刑事案件的;

(四)抢险、救灾、救人的;

(五)其他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受益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公安机关收到见义勇为人员举荐或者发现见义勇为情形的,应当告知见义勇为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享有申报确认的权利。第十五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市、区公安机关申报确认见义勇为人员。

申报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提出,见义勇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见义勇为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确有特殊原因逾期申报的,由县级市、区公安机关报市公安机关决定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