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情报活动要遵守哪些法律和道德规范?

现代商战与企业竞争情报活动 现代商战与企业竞争情报活动

一、

竞争情报(Competitive Intelligence,简称CI)一般是指竞争主体为保持竞争优势所需要的一切有关竞争对手和竞争环境的情报,诸如原料的产地和价格、技术设备和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市场范围、营销方法等。此外,还包括环境要素,诸如政治环境、地理环境、人文社会环境等。广义上讲也包括相关的情报活动。

在现代国际经济环境下,竞争情报活动是特定的经济组织乃至政府机构目标明确的情报活动。其内涵至少包括了四个要素:它是反映参与市场竞争的同类经济组织产品、技术和商务活动的准确信息;它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它是对初始信息进行类比、评估、分析和内容重组的结果; 权力人出于自身利益,往往要全部或部分地保护已有的情报,不为他人所用。

因此,竞争情报具有商业秘密的性质,这就给部分情报工作蒙上了一层神秘的色彩。不管人们从道义上如何看待这种工作,但是在日趋激烈的争夺用户、争夺市场份额、争夺资源的市场竞争中,人们终于接受了这种无形的、威力强大的商战武器。

二、竞争情报产生的背景

竞争情报这一术语出现于80年代初。虽然在人类社会的广泛领域中,与竞争活动相伴随的情报活动普遍存在,但作为有理论、有实践、有组织并且有职业化特征的竞争情报概念的出现,只有十几年的历史。

竞争情报产生的背景是全球商战的加剧。1990年"柏林墙"被推倒,标志着东西方"冷战"的结束,世界处于相对和平的环境,各国竞相发展经济。国际情报领域转向了激烈的商业情报战。例如,1993年,有人把法国针对美国高技术和大公司收集的一份文件扔进美国驻法使馆院内,引起轩然大波;1991 年至1992年,美国控告日本三家公司专利侵权案索回近4.3亿美元的赔偿费。

专家们认为,在全球商业竞争加剧的环境下,传统的情报活动和市场研究已很难满足这种需求,以"竞争情报"为主题的情报活动,被推上了历史的舞台。

三、国际竞争情报的发展现状

1. 国际竞争情报服务已经发展为一种产业

80年代以来,企业竞争活动愈演愈烈。据1993年SIS国际公司进行的一次全球性企业竞争情报活动调查表明,有74%的企业正式建立了竞争情报部门,50%的竞争情报部门预算在10万美元以上。

竞争情报活动范围愈来愈广,参与者愈来愈多,除公司内部的竞争情报部门外,还有情报交易商、信息技术经营者、特殊技能情报专家,甚至学术研究机构、行业协会、政府与国际组织。竞争情报活动的合作增多,竞争情报市场形成,这就使竞争情报活动从市场情报服务开始发展为一种产业。

2.国际竞争情报教育受到普遍重视

随着竞争情报活动的逐步扩大,对理论和方法指导的需求愈来愈迫切。而且,随着竞争情报活动的深入,原有的经济学教育、信息技术教育已无法满足需要。因此,开展竞争情报教育,提供专门的理论和方法指导,成为社会竞争情报实践的迫切要求。例如,瑞典军事研究机构将军事上的C

指挥、控制、通讯和情报)的原理和方法运用于企业竞争情报。美国波士顿大学,在MBA计划中讲授《竞争者分析》。悉尼技术大学,还开设了一些涉及传统企业情报活动内容的竞争情报课程和案例研究讲座。欧洲,由SCIP组织的研讨会不少内容都涉及到竞争情报服务于企业经营决策的特点。

3.竞争情报活动已向组织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美国于1986年首先成立"竞争情报专业人员协会"已拥有2500多个会员,出版《竞争情报评论》和《SCIP新闻》,成为全球SCIP推进小组,向全世界发展。1990年欧洲SCIP成立,之后,法国、英国、荷兰、日本、澳大利亚都相继成立了SCIP组织。中国于1994年1 月成立了中国科技情报学会情报研究暨竞争情报专业委员会,开始对竞争情报进行有组织和相对正规化的研究和应用。可见,竞争情报业正在成为全球性职业。

美国竞争情报专业人员协会(SCIP)的设立,大大加强了企业的情报工作。

首先是在公司(企业)中成立"成本中心",帮助企业审时度势,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确定当前的长远的经营目标。其次是设置首席信息经理职位(相当于副总经理),负责沟通企业最高决策层与信息管理层之间的联系,参与企业长远规划和总目标的决策。据80年代末对美国500家大型企业的抽样调查,已有 40%的公司设立这个职位。

一个国家的经济腾飞固然是以科学技术为基础的,只有科学技术先进,生产出来的产品才有竞争力。然而,这种产品以什么价格、在什么时候、投放到哪个地方才能获得更大利润,却不是科学技术情报本身所能解决的问题。因此,各个国家为了加强自己的竞争能力,都在强化获取和分析经济信息、市场信息、商贸信息的手段和能力。

美国竞争情报专业人员协会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它对于美国科学技术的进步,经济的成长以及参与国际大竞争,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提高竞争情报分析员职业道德与素质的方法

3.1建立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

我国目前已经制定出来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保护条例》等对我国竞争工作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规范,但是仍然不够健全,许多有损公平竞争的行为还无法可依,不能依法加以禁止;另外,司法机关和行政管理部门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不力,这就为竞争情报从业人员的非法活动提供了机会。因此,必须加快竞争情报的立法工作,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

3.2制定职业道德准则

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制度发展不是很完善,仅仅通过法律方式来对竞争情报分析员进行规范还不太现实,因此,各企业或组织机构可以制定适合本组织情报活动的职业道德规范,以实现对本组织内部人员的规范。例如,中国竞争情报研究会(scic)作为我国唯一全国性竞争情报专业组织,已经于2006年年初通过了该协会所制定的《竞争情报分会会员职业行为道德规范》。

3.3进行职业道德教育,造就具有综合素质的专业情报人才

一方面,对竞争情报从业人员进行伦理道德准则和道德规范方面的教育,增强其伦理道德和职业道德意识。另一方面,要重视对竞争情报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能力的素质教育或培训。主要包括:(1)知识素质。情报分析人员除了掌握基础的文献信息学知识、专业及专业相关知识、外语知识、计算机、网络通讯及多媒体知识,另外还应了解一些如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律学、公***关系学等学科知识,以完成多层次、多样化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2)能力素质。首先要有较强的信息吸收能力,增强信息意识,保持对新事物、新知识、新理论的敏锐感悟力,能依据一定的科学原则,进行创造性的信息重组、加工。其次,要有综合分析能力,包括对行业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对手、政策、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最后,还应具有一定的经营和公关能力,现代企业所引进的IRM(信息资源管理)、CIS(企业识别系统)等现代管理模式,使情报分析人员在竞争中练就经营管理能力,并借助各种公关活动,建立人际情报网络,扩大情报竞争情报活动的社会影响,使用户信任、依赖情报分析,从而将有效信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3.4制定从业资格认证制度

竞争情报分析员从业资格证书应该成为该行业对从业者的准入控制,成为从业者从事竞争情报分析工作的标准、依据和凭证,也将成为相关竞争情报分析职业招聘、录用竞争情报分析员的依据。在国外,竞争情报分析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要获得竞争情报分析员的资格认证,即必须通过考试或水平认证。在制定我国从业资格认证制度时,切忌将其当成单纯的考试制度,应注重培训考试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切实提高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