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术语

法律分析:法律术语的主要内容有:解释和说明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公民、 法人、无国籍人、原告、被告、诉讼第三人、行政机关、预备犯、中止犯等。 描述和说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例如,债、所有权、*** 有、专利权、请求权、赔偿责任等。解释和说明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即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动产、不动产、物、林地、作品、发明、实用新型等。解释和说明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即事件和行为, 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出生、死亡、违约、侵权等。在法律诸要素中,法律术语有自己的特点和独特的功能,它对各种法律 事实进行定性分析,不仅确定某人、某情况、某行为本身所具有的特性,还 要确定它们的法律意义,从而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适用限定范围和提供 前提。法律术语要发挥以上功能,自身要具有明确性、规范性和统一性。法 律术语的明确性是指用精确的语言表述明晰的概念,确切无误地表达立法者 的意图。规范性是指用语要严谨周详,无懈可击,不能违背逻辑,产生矛盾, 要符合语音学和法学上规范化的标准。统一性,是指在同一规范性法律文件 中、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甚至整个法律体系中,法律术语的含义必须是一致的, 不能前后不一,用词混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