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区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海曙区人民法院设以下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商、处理司法公务;负责院务会、院长办公会等会议事务,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协调本院各部门工作;组织综合性会议,组织办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和建议;负责编印本院工作简报;负责文秘、文印、信息资料、档案、收发、机要、保密、新闻宣传和办公信息化、自动化管理等工作;负责本院的经费预算、财务管理和诉讼费的收缴、使用、管理等工作;做好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治处 协助院党组、院党总支开展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办理上级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工作;完成上级法院下达和本院部署的干警培训任务以及本院干警报考研究生、专升本等有关工作。负责办理院党组决定的有关干部组织工作事项;负责法官等级、法警警衔以及其他职称评定的申报工作,做好本院干警的考察考核及职级调整工作;办理本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人事任免的有关事项;做好其他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本院新进人员的考察考核和接收工作,办理本院其他人事调动和人员退休退职等工作事宜;负责法院增编补员的审核工作;办理本院的劳动工资、保险福利、考核奖惩、计划生育、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等有关工作事项。负责政工方面的综合调研工作,起草政工类的综合性文件、报告;负责全院人事统计工作及其他综合性工作事项。负责本院的党群工作。
三、监察室 负责本院监察工作,检查本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党纪政纪的情况;受理对本院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本院工作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调查处理本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起草廉政建设及纪检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办理其他有关的工作事项。
四、司法行政科 办理司法鉴定、拍卖等对外委托工作;负责本院固定资产的管理,食堂、接待、物业等行政后勤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全院的车辆、服装、电脑设备、办公桌椅及日常办公用品等物资装配的计划、采购、管理及分配工作;负责全院的信息化基本建设和数字法庭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办公大楼、人民法庭和审判庭建设;做好其他行政事务工作。
五、立案庭 依法受理属本院管辖的刑事自诉、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和申请执行案件;依法受理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处理来信来访;依法办理支付令、公示催告案件和诉讼保全案件;负责司法救助工作;对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流程管理;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的告诉申诉工作事项。
六、审判监督庭 审判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再审案件;审判区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负责本院各类案件质量检查工作;提出有关司法建议;督查、督办有关领导、人大、政府交办案件;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七、刑事审判庭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应由本院受理的各类刑事案件;结合审判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八、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不动产纠纷、损害赔偿、债务、劳动争议、人身权案件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案件;监督和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工作;提出有关的司法建议;指导人民法庭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宜。
九、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各类合同纠纷、证券、票据等纠纷案件;监督和指导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宜。
十、民事审判第三庭 依法审判交通事故赔偿、医疗损害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宜。
十一、行政审判庭 依法审判各类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办理行政赔偿案件;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十二、执行局 执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或履行一定行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中财产部分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参与上级法院统一组织的执行工作;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的执行工作事项。
十三、执行监督科 负责部署监督、检查本院的执行工作;办理被上级机关或其他部门监督的执行案件,负责执行信访接待处理工作。
十四、执行裁决科 负责审查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是否准予执行;审查处理案外人异议、执行异议;对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以及变更执行标的等行为作出裁决;对执行过程中的罚款、拘留行为作出裁决;对需要拍卖标的物的案件作出拍卖裁决;对案件的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作出裁决。
十五、执行实施科 负责执行案件的具体办理工作;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查控;制作执行法律文书及送达。
十六、司法警察大队 负责本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负责警卫、值庭、看管、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责武器、车辆、服装等专项物资的管理工作,送达有关法律文书;配合审判庭和执行局执行有关案件;执行强制措施;维护本院机关秩序;组织法警业务技能训练。
十七、西郊人民法庭 依法审判事实清楚、争议不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商事案件,参与辖区综合治理工作,指导辖区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工作;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