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2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指导服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实施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制度,建立信用信息***享机制,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享的社会化。第七条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社会公德和行业规范,恪守诚实信用,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利益。第八条 对在推动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大众创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效的中小企业和企业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财税支持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创业创新、公***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等。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实行预算绩效管理。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可以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发展。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小型微型企业应缴纳的税收中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减征或者免征。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导和帮助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第三章 融资促进第十三条 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规模和比重,开发、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对信用良好、发展稳定的中小企业,在贷款担保、续贷、审批等方面给予便捷服务。第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订单、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为小型微型企业扩大融资担保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引导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上市挂牌、股权融资、发行债券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金融机构***享中小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纳税、社保、水电煤气等信用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第四章 创业扶持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公***服务。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允许中小企业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支持相关单位利用闲置的楼宇、老旧工业厂房、过剩商业地产等建设标准厂房、城市商业综合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