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印刷品采购规定
法律分析:执行定点采购的印刷项目为上述单位印制和使用的所有印刷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报纸、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图表、证件、名片、商标标识、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等印刷业务(不包括海关业务单证印刷、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印花税票印制、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印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印刷行业的管理,发展印刷业,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印刷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专营或兼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油印、誊写、打印等印刷业务(以下统称印刷业务)的单位(以下统称印刷企业),均按本办法管理。
私营印刷企业亦应按本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