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有哪些?
春秋初期,各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中叶以后,社会的深刻变革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变化,突出特点就是以保护封建私有制为中心的成文法在各国陆续公布。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这一时期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变化。
从商、周以来,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的行为规范,主要依靠和的规定,对于各种违法犯罪的处罚,只有少数奴隶主贵族依据不公开、不成文的规则来随决处断,“临事制刑,不预设法”是中国奴隶社会常见现象。虽然在中国奴隶制时代已经有了成文刑书,但没有出现西方梭伦式的变法,把法律公诸于世。新兴地主阶级为了维护已经取得的经济、政治权益,就必然要求对法律制度进行改革,以打破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的局面。
春秋中期以后,一些诸侯国在新兴地主阶级的支持和推动下,陆续公布了成文法。其中最为突出的是郑国的“铸刑书”、邓析的“竹刑”、晋国的“铸刑鼎”活动。
(一)铸刊书
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于产作刑书。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金属鼎上,向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子产是春秋时著名的政治家,也是一位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改革者。从公元前534年起,子产即任郑国执政,长达二十一年。郑国是春秋时期的小国,面对当时势不可挡的历史趋势,为了在各国列强中求生存发展,子产在执政期间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的改革,其中最突出的就是“铸刑书”。刑书是子产推行新政的经验总结,也是巩固新政成果和继续推行新政的有力武器。
(二)竹刑
郑国子产铸刑书30余年以后,邓析根据当时郑国社会经济、政治的急剧变化,另行起草了一部刑法,刻在竹简上,史称“竹刑”。邓析是郑国的大夫,也是春秋时期著名的思想家。他曾在郑国办私学传授法律知识,并经常帮助他人进行诉讼。最初,邓析的一竹刑”属于私人著作,但在当时影响很大,邓析被杀以后,他的竹刑仍在郑国广泛流传,并逐渐被执政者所接受,成为官方的法律。
(三)铸刑鼎
公元前513年,晋国继郑国之后“铸刑鼎”。执政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之上,公布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此外,春秋时期其他一些诸侯国也进行了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如楚国的“仆区法”、“茆门法”,宋国的“刑器”等。
各国公布成文法的活动,遭到奴隶主守旧势力的激烈反对,当时社会上展开了围绕公布成文法的争论。但是打破旧的法律传统,公布成文法,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