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工程总承包资质承包范围
法律分析: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矿山工程的施工。二级资质可承担下列矿山工程(不含矿山特殊法施工工程)的施工:(1)120 万吨/年以下铁矿采、选工程;(2)120 万吨/年以下有色砂矿或 70 万吨/年以下有色脉矿采、选工程;(3)150 万吨/年以下煤矿矿井工程(不含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 600 米的工程项目)或 360 万吨/年以下洗煤工程;(4)70 万吨/年以下磷矿、硫铁矿或 36 万吨/年以下铀矿工程(5)24 万吨/年以下石膏矿、石英矿或 80 万吨/年以下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三级资质可承担下列矿山工程(不含矿山特殊法施工工程)的施工:(1)70 万吨/年以下铁矿采、选工程;(2)70 万吨/年以下有色砂矿或 36 万吨/年以下有色脉矿采、选工程;(3)60 万吨/年以下煤矿矿井工程(不含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 600 米)或 180 万吨/年以下洗煤工程;(4)36 万吨/年以下磷矿、硫铁矿或 24 万吨/年以下铀矿工程;(5)12 万吨/年以下石膏矿、石英矿或 48 万吨/年以下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