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公告期多长
宣告失踪公告期是三个月。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并且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如果职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可以确定意外事故已经发生,但并不意味着事故伤害已经发生,人身关系是否受到伤害仍处于不确定状态。虽然立法设置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对这种不确定自然事实状态进行法律确定,但宣告失踪旨在确认失踪人的财产关系,并未结束人身关系的不确定状态,唯有宣告死亡才能结束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不确定性。根据相关规定,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具有同等的法律效果。因此,职工下落不明时申请工伤应该以法院宣告死亡为必备前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