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法律求助

王某与妻子余某在安徽芜湖的南陵县城打工。某日,王某发现妻子余某与男子章某往来密切,于是怀疑妻子与章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王某了解到,章某常住在他儿子经营的卖电脑的店中,于是想去找章某算账。王某到了铺面上,发现卷帘门下拉着,但里面的灯光却亮着,敲门也没有应。于是拨通了妻子的电话,没想到熟悉的铃声在里面响起……

王某顿觉十分愤怒,返回工地上拿了一把铁锤,再次独自到店内。由于店内两人始终不开门,导致王某现场捉奸不能,致情绪失控。王某便用脚踹门并强行将该店卷闸门撬开,进入室内。直接冲到章某面前,用铁锤连砸其头部数下致其死亡,此时妻子余某已经则趁乱从店内后窗逃走。王某在店内找不到妻子,随后也离开了现场。

第二天,得知章某死亡,王某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章力强系被他人用钝器致伤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律师普法

首先我们可以判定,王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行为”

《刑法》第232条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王某明显属于“激情犯罪”。

那么何为激情犯罪呢?有前因不一定会有后果,但没有前因就一定没有后果,其中前因往往是由被害人引起的。王某正是因为妻子出轨的“前因”,产生了杀害张某的“后果”。因此,在该类案件中往往可以对罪犯减轻处罚(注意此处是可以,不是应当)

让我们再来看看通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于某和张某的通奸行为一般意义上不构成犯罪,中《刑法》中只有满足重婚的标准下才成立犯罪: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最后,如果从预防该类惨剧再次发生的角度上来说,一是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二就是可以对于第三者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定性,明确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填补这一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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