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有没有行政执法权利,有的话具体的政执法依据 有哪些?有那些法律条款
执法监察队有行政执法权利,既然是执法队,怎么会没有执法权!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2、《中华人民***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中华人民***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4、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394号令)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5、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349号令)第三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6、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16号公告)第七条,“县(市)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