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周以上终止妊娠相关法律法规

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十四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及相关规定。

引产证明需要准备的证件也不多,跟未婚证一样,也是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但是到镇或者街道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填写引产申请表。而且这个申请表要盖章通过之后才能领到引产证明。引产证明需要准备的证件不多,但是引产申请表并不是那么容易就能够通过的,也就是说不是谁怀孕了不想要都可以去开引产证明的,必需是以下情况才能开具引产证明:计划生育外怀孕;检查发现是死胎,不引产对胎儿;检查发现胎儿严重畸形、胎儿不能生存;孕妇患有不适宜怀孕的疾病,如肾脏疾病;孕妇羊水过多。而死胎、胎儿畸形、胎儿不能生存以及孕妇患有不适宜怀孕的疾病等,这些都是需要医院方面开具证明才证明的。因此对于这些情况下开具引产证明的话,还需要提供医院证明方可办理引产证明。

为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我省依据《中华人民***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于2016年修改完善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要求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的孕妇出具相关证明,正是为了防止孕妇在实施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之后,以各种理由实施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切实维护女孩的生存权利。

严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符合规定生育条件,非医学需要、无紧急情况,怀孕十四周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本人要求终止妊娠的,施行手术单位应当查验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对于未年满20周岁的未婚怀孕者,在登记好相关身份信息后,可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对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者要及时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在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当事人的相关婚育情况后,再判断是否可以终止妊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