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与唐代相比在行政立法上的区别

北宋政权是在五代十国分裂割据的基础上建立的,因此,宋初统治者将削弱地方割据势力,恢复政治经济秩序,建立统一的高度中央集权国家作为基本国策,采取了一系列专制主义集权措施,将兵权、政权、财权、司法权统归中央,集权于君主。唐朝中央政府的体制沿用隋朝的三省六部制。

唐朝三省六部制的三省是指中央政府的三个中枢机构中书省、门下省与尚书省。中书省传承皇帝的命令,草拟诏书;经门下省审核驳正后,交皇帝批准;尚书省负责执行皇帝诏敕和经皇帝批准的各项政令。三省的长官集体出任宰相,三省的职权明确划分,各有分工,互相制约。尚书省下设六部,即吏、户、礼、兵、刑、工六个中央行政部门。吏部掌职官的任命、考课、管理等;户部掌户籍与财政收入管理等;礼部掌祭祀、礼仪、教育、科举等;兵部掌六品以下武官的选授、考课、武举、军事行政等;刑部掌大理寺审理案件的复核以及京师百官的案件会审等;工部掌土木、水利工程及农、林、牧(军马除外)、渔业等。六部各有四司,分掌有关行政事务。

宋朝立国后,为防止军阀割据,甚至“黄袍加身”重演,对武将防范戒备甚严。宋太祖认为,百个儒臣贪污的危害,不抵一个武将的威胁。因此,采取崇文抑武政策,限制武将权力,派文臣掌管军事和地方行政。在司法官的任用上,更是注重儒士,重视法律教育和考试。由于科举取士,选择儒臣治狱,削弱了武将的权力,改变了五代时期军阀执掌司法的状况。为了消除五代以来苛政酷刑的影响,宋朝立法崇尚宽平,强调恤政慎刑、宽缓刑罚,并且创立折杖法,以减轻刑罚。宋朝皇帝常常亲自审录囚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检查控制,同时纠正一些冤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