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产房能继承吗
公产房不能继承。
公产房的实际使用人即承租人不享有该公产房的物权,仅享有承租权,对于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要变更承租人姓名延续承租的,经过住房部门同意是可以变更的。另外,继承的前提是被继承人生前有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而公产房的产权人并非个人,所以公产房是不存在继承问题的。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使用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高不超过20年。出租人应当在收到承租人提供的有关调配文件后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
《公***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公***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公***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