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溯及力采取什么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也就是说新法一般没有溯及力。所谓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否则无溯及力。

一、“法不溯及既往”是现代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即国家不能用在后制定的法律来指导甚至处罚人们之前的行为,而同时,很多国家也有条件的认可溯及力,即当新法较之旧法对人们更有利时,国家选择适用新法来评判人们之前的行为。我国对法的溯及力即采用这种“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二、溯及力的规定

1.新的民事法律颁布实施以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而未依司法程序裁判的民事关系同样适用的效力有强弱之分.在新法律规范施行之前产生的民事关系和事实,自新法施行之日起方可适用新法的,为弱度溯及力;而溯及至该民事关系和事实所产生当时即适用新法有关规定的,为强度溯及力。

2.法律只有公诸于世,才能要求社会成员***同遵守并产生约束力。经旧法确立的法律关系如果要用新法加以改变,难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故此民事法律一般只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早在罗马法中就得到确立并为后世所公认的原则。中国民法也采取民法规范一般没有溯及力的原则。但是在原则上确认民事法律没有溯及力的同时,并不排除国家根据客观需要,在一定的情况下作出某种溯及既往的规定。

3.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是法律在时间上的效力问题,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