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隐瞒17年,判决荒谬纠错难
在济南市,一份“遗赠”遗嘱被受益人之父钟炼对其姐钟女士刻意隐瞒了17年后,才让其儿子钟诚持遗赠以“父亲才告知”为由到法院起诉其姑,主张权利,法院的判决结果却是如此奇怪:终审以钟女士对钟诚知道遗赠的确切时间,举不出“进一步更充分的证据”为由,判钟女士败诉。这样的判决怎能不是咄咄怪事!这个判决无疑令钟女士十分不平。
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遗产按法定继承,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
钟女士父亲于2001年去世,当时全家人都说没有遗嘱,还都说父亲的遗产大家都有份。这样,钟女士即是其父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之一了。遂按商定,钟女士搬回娘家居住,陪伴、伺候患中风偏瘫的母亲,钟炼不回家住。钟女士即以继承人的身份处理着娘家的内外事务,还买了家具餐具,装修房子等,毫不吝啬,多年来把自己全部身心及微薄的收入都花在了孝敬母亲身上。2017年1月,其90岁的母亲去世,由钟女士为其母张罗了送终事宜,还出钱为其母买了墓地。直到11月她们姐弟在商量处分父母遗产时,其弟钟炼出乎预料地出示了父亲1 7年前的一份遗嘱,说父亲把房子早都留给他的儿子钟诚了。
遗嘱把遗产遗留给孙子,这种遗嘱属于遗赠。
对于遗赠,我国《继承法》和现在的《民法典》都有特别规定:“遗赠受益人应该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做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民法典》对遗赠规定的“60日”表示期,是法律特定的“权利除斥期”, 权利人应当要在这个规定的期限内,积极主张权利,这个期限不得依当事人的不合法理由任意中断和延长,逾期即失效。目的是为公平地维护法定继承人的权益,使遗产发挥效力,使继承人早日知道遗产的归属,不使权利人滥用遗赠权欺骗其他继承人。
钟父的这个遗赠遗嘱,已被钟炼隐瞒了17年(有录音证据证明),钟炼也承认欺骗了他姐姐。钟女士对此欺骗行为十分不满,并认为该遗赠早已被法律视为“放弃”而失效,自己依法早就有了父亲遗产的继承权。为此,两家人争吵了半年多。2018年6月,钟炼的儿子钟诚,竟以其父“才告知此遗嘱”之理由,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状告其姑,主张权利。难以让人理解的是法官的判决。一审法官说此案不能调解,判钟女士败诉;二审法官又以:钟女士“未进一步提供更充分证据证明钟诚一审起诉两个月前就已知道受遗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的理由维持原判,仍判钟女士败诉。+
这样的诡异的判决词,真是司法史上少有, 简直就是荒谬绝伦, 匪夷所思!
法官的判决错误有以下4条:
1、该遗赠权早已被法律“视为放弃”,钟女士已依法获得继承权。
钟炼在其父去世后两个月内没有依法向其他继承人告知有父亲的遗嘱,没为他儿子代理接受遗赠,而是为了骗其姐,刻意的将遗嘱隐瞒了17年之久。按法律规定,该遗赠权已被“视为放弃”,钟女士因此依法获得了遗产的继承权,法官该判钟女士享有遗产的法定份额。
2、法官错误地延长了法律对遗赠规定的60天的除斥期,是适用法律错误。
法官无视钟炼没在法定60日内做出表示的情节,又按逾期者的意愿将遗赠的除斥期任意延长到17年之后,是对“遗赠”特殊规定法律精神的故意曲解和错误的使用法律。如果国人都以此案为例,肆意的隐瞒遗赠,任意的逾越法定的“除斥期”,而所有法官也都这样判案,那么,《民法典》对遗赠及所有的除斥期的规定,岂不都成了虚伪的摆设多余的笑话?
3、 法官颠倒了举证规则,是对钟女士的故意刁难。
钟诚究竟是何时知道自己受遗赠的?这个时间谁也不会知道!钟炼钟诚父子在一起生活,朝夕相处20多年了,谁能知道钟炼是何时将遗赠告诉他儿子钟诚的?这个证据让钟女士来举证,就是对钟女士的故意刁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法官应该让钟诚举出自己知道遗赠时间的合理证据,不合法理的说辞一概无效。即推定其为早已“知道”。
4、钟炼隐瞒遗赠使钟诚错失受遗赠权,钟炼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钟炼为欺骗他人而长期隐瞒遗赠,钟炼才是该案的被告,如果钟诚真的是“才知道”,就该判钟炼承担对钟诚损失的赔偿责任。这已与钟女士无任何法律责任关系,钟女士无需为此举证,法官更不该剥夺钟女士的合法继承份额来补偿钟诚的损失。
欺骗行为被支持,合法权利受侵犯
《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钟炼为独吞父母遗产,在遗嘱问题上,‘隐匿、伪造、篡改’三个行为都有涉及,事实确实存在。法官应当予以落实,依法追究。
正因如此,笔者认为法院对该遗嘱继承案的判决,支持、放纵了违反法律法规人的欺骗行为,并让违规者因欺骗而获利,违反了《民法典》的有关条款,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严重侵害了钟女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