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方式
法律分析:
问责方式如下:
1、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2、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问责属于对党员或者党组织的追责方式。
问责方式是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予以惩戒的具体方式。依据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结合党的问责工作实际,明确规定了七种问责方式,其中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三种,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四种。这样规定,使问责方式更加规范、统一,有利于根据失职失责危害程度和问责对象认识态度等具体情况,选择适用不同的问责方式,做到精准有效问责,防止畸轻畸重。
问责方式上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分别作出规定。在以往的有关问责法规制度中,多数都只规定了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的虽然也有追究单位责任的内容,但是在问责方式上没有明确区分。《问责条例》分别作出规定,体现了问责工作理论认识和实践发展的进一步深化,使问责方式与责任主体相对应,与相关法规相衔接,增强问责的严密性、可操作性,提高了其问责的精准性、科学性。党纪处分纳入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中。这是在总结实践做法基础上作出的规定。从党的问责实践看,党纪处分历来都属于问责的一种重要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的问责实践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其中许多都对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给予了党纪处分。如果不将党纪处分纳入问责方式,不仅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不符,也使问责制度脱离问责工作实践需要。
法律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