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法律有没有明确规定

时速只要超过20迈以上的就属于机动车,所以说电动汽车的时速都达到五六十迈,应该在机动车范围内,如果列入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就可以正常办理挂牌手续。

目前不少品牌汽车厂家生产的电动汽车已列入了目录内,如果没有列入目录,不能挂牌也不能上路,一旦上路涉嫌道路交通违法,将会受到处罚。

注意:

《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3.5条对“摩托车”是这样规定的: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

第3.6条规定:“轻便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从上述法律和国家标准的规定可以看出:设计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且小于50公里的电瓶车,达到了轻便摩托车的国家标准;设计最高时速大于50公里的电动车,达到了摩托车的国家标准,二者都应当属于机动车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