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全是什么意思

司法三全的概念于2009年4月,福建省省高法院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首次在全国提出,司法三全的意思是坚持全员、全程、全面的司法工作制度,深入推进司法“三全公开”,实现审判工作全面、全程、全员公开,打造无遮拦的庭审、无围墙的民主、无死角的监督,特别是针对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商业合同案件、婚姻家庭案件、少审案件等不同类别,作出的审判态势分析、司法建议意见书、案例选编,及《司法审判情况白皮书》,对提高全民普法效果,增强实用性和指导性具有“催化剂”和“处方签”作用,也促使公众信仰的庄重性、严肃性跃然纸上。

其具体做法有以下特点:

1、坚持全面调解拓范围,努力破解工作难题

各级法院把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先选择,在审理民事、刑事自诉、轻微刑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政案件以及执行中,加大调解、协调、和解的工作力度,使尽可能多的不同类型案件通过和谐的方式予以解决,充分发挥司法调解的整体效益。一是抓住主阵地。把民事案件作为调解工作的重点,除法律规定不得调解的案件外,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都尽可能开展调解工作;对于婚姻家庭、相邻权、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案件,尽量以调解方式解决。二是扩大覆盖面。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调解机制相结合,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力度,确保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获得赔偿,并推行刑事自诉案件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工作。南平中院以刑诉法修改为契机,注重刑事和解与刑附民调解工作,健全相关配套机制,广受好评。积极开展行政案件协调工作,建立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关系,妥善化解行政争议。武平法院率先在全省推动建立县级行政案件协调委员会,协调化解大量行政争议。加强执行和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三是突出针对性。根据案件利益诉求、争议焦点的相似性,对案件类型进行归类梳理,在同一类型案件中试行类型调解模式,达到“调解一案、带动一片”的效果。如漳州中院在涉台案件中选配高学历、掌握闽南语、精通台湾风土人情的法官审理案件,力促涉台案件调解专业化。

2、坚持全程调解不言弃,努力提升工作质效

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庭前、庭中、判前等各个不同诉讼阶段,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全过程,努力做到“五个注重”:注重立案调解和庭前调解。福清法院利用第一时间接触当事人、第一时间了解案情的优势,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附送一份调解建议书,受到了当事人欢迎。各级法院普遍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立案调解室,由专职法官等人员及时开展立案调解。注重庭中调解和判前调解。庭审过程中,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成调解,对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即使在下判之前仍不放弃调解。注重再审调解。明确民事抗诉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的具体类型,省法院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与协作,规范法检两家***同做好民事抗诉案件调解工作的程序,增强再审案件调解实效。注重统筹调解与执行工作,确立“审执一体”的调解模式,经调解能够即时履行的,尽量促使当事人当场履行,不能即时履行的,灵活采取保全、设定担保条款等措施,不断提高调解自动履行率。注重申诉信访调解,把调解作为化解涉诉信访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理诉疏访”信访工作机制,尽可能通过调解实现息诉息访。

3、坚持全员调解扩格局,努力聚集工作合力

各级法院坚持统筹兼顾,协调一致,互相配合,有效整合法院内部各种调解力量,普遍建立了院长庭长参与调解制度,实行承办法官、合议庭、庭领导、院领导、审委会多级联调,“一盘棋”运作,在全部调解结案的案件中约有50%以上案件有院长庭长参与调解、指导与协调。对重大、敏感、复杂疑难案件,由院长庭长靠前协调指导;对当事人情绪对立严重的案件,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可请求院长庭长参与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由院长、庭长组织协调做好调解工作。许多法院建立了上下级法院、审理关联案件法院协同作战、整体联手的“联调、联动”机制。龙岩市两级法院积极尝试建立由返聘离退休法官组成的专职调解队伍,在承办法官委托指导下开展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