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对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是如何规定的?学术界对于中央军委的立法权限是如何认识的?

(1) 《立法法》在“附则”中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2) 学术界对于中央军委的立法权限,有赞成和反对两种意见。赞成意见认为,宪法规定了中央军委的地位,可推定其有立法权;从实践来看,中央军委已制定了多件军事法规和规章,还制定有军事法规和规章制定程序的办法;从现实需要来看,军队在保卫国防和稳定局势中起着重要作用,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和正规化建设需要依法治军。也有人主张,可用授权决定的方式授权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其法规的效力等级与国务院行政法规相同;其涉及事项以军事事项为限。(可参见李林:《立法权限综述研究》,载李步云主编:《立法法研究》,315~316页,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反对意见则认为,立法有据是立法的基本要求,我国宪法和法律未给军委规定任何立法权,在国际上也很难找到类似的惯例,加之“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行政法规”、“军事行政规章”等概念的含义不明,此类立法的管辖权是属人还是属地也不确定,故此中央军委不应享有立法权。从《立法法》规定来看,军事法规并非限于“执行”宪法、法律,具有极大的空间,这是否会削弱党和国家对武装力量的监控,中央军委各总部、军兵种、军区有权制定军事规章,也无宪法依据,且有可能会削弱军队的统一。该观点对简单承认军事立法权限表示了忧虑。[可参见周永坤:《法治视角下的立法法——立法法若干不足之评析》,载《法学评论》,2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