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权力、权威与合法性的关系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目的是否不当。一位法官曾说过:“自由裁量权总是包含着诚实善意的原则,法律都有其目标,偏离这些目标如同欺诈和贪污一样应当否定”。纾紞矠就是说,执法者的动机应当是“诚实善意”的,如果行政行为受到“恶意”动机的支配,则行为的目的就成了非法目的,该行为就会偏离“法律目标”(法律目的),而这就从根本上与合理性原则背道而驰。目的不当一般都与恶意动机相连,例如牟利、徇私、报复、满足虚荣心等等。

2、自由裁量行为是否考虑了不应当考虑的事项。不应考虑的事项指的是,没有任何依据能够表明,该事项与行政决定的各环节或要素之间存在某种合理的关联性,以致于任何具有一般理智的人都不会认为该事项可以被纳入考虑的范围。比如,申请公务员考试者头发的颜色纾紟矠就明显不属于应当考虑的事项。如果“行政主体可以随便以自己头脑里想象的任何理由或目的行事”纾纺矠,在作出决定时将不应当考虑的事项作为依据,则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就失去了最起码的合理性。

3、自由裁量行为是否存在不当的不作为。不当的不作为指的是,在负有某种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作出某种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如果在某种特定情况出现时,按照合理性原则的要求,该行政机关应当作出某种行政行为而没有作出。至于不作为的不当性之判断标准的问题,这里就没有必要深入探讨,我们首先要把握如下两个标准,一是要以基本合理原则为依据;二是借鉴前述作为不当性的有关标准。

4、自由裁量行为是否存在法律适用不当。即行政机关在法律适用尺度上是否呈现出的不公正状态,包括如下两种情况:是否作出不合理的解释或是否反复无常。反复无常指的是行政机关没有合法的理由,先后就同一事实作出数个不同的行政决定。这种情况下,将数个行政决定单个看,或许都符合合理性的要求,但由于这种变更本身没有合法理由,从而使最后的行政行为也失去了起码的合理性。

5、自由裁量行为是否符合客观规律和情理,包括对当事人是否平等对待,以及是否遵循惯例。如果违反规律与情理,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就显失公正,如行政机关限期行政相对人在一天内拆除违法建筑,设定这种不合理的期限就是不合理的行政执法行为。又如残疾人和健全人以同样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执法主体科以他们的处罚是不同的,这是一种合乎情理的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