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报纸上的公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区分公告的类型以及法律是否有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的,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公告时,可以采取在报纸上公告的方式实施,具有法律效力。

公示的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1、公开性,就是所写作的内容、承载的信息,都是要向一定范围内或特定范围内的人员公开出来的,具有较强透明度,不存在任何秘密和暗箱操作;

2、周知性,就是写作的目的,是为了让关注内容与信息的人们了解,从而参与其事;

3、科学性,就是公示的时间要科学合理,反映出群众的意愿;

4、民主性,就是公示的过程与结果,都是公开、公平、公正的,都是有群众参与和监督。

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