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宣判9起污染环境案
近日,河北省沧州市集中宣判了9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9起案件的被告人非法排污、倾倒废液、污染物,导致水质超标,河流污染。现将9起案件公布如下:
1、任丘市吴张杰非法排污超标案
2013年12月24日,被告人吴张杰在任丘市西环路办事处思贤工业区自己经营的电镀厂内投资建设镀锌生产线一条。2014年1月4日,吴张杰在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和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将该项目正式投入生产。自2014年1月4日至1月8日,吴张杰利用该生产线从事非法镀锌,产生的含酸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下水道排入沟渠。经任丘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监测,该场所排放的废水中重金属六价铬含量为49.9mg/L,超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48.5倍,总锌含量140mg/L,超过国家标准92.3倍。
任丘市人民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吴张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2、献县陈俊联非法排污超标案
2013年12月,被告人陈俊联在无任何资质及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在献县淮镇东后庄村内开办个体电镀加工厂,并设置暗管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不经任何无害处理,直接排向厂区内的渗坑,该渗坑没有任何防漏、防渗措施。经调查,排放的污水中含有盐酸、硝酸、铬、锌、铜、镍等重金属的有害物质。2013年12月20日,沧州市环境监测站对淮镇后庄陈俊联镀锌厂总排口、厂内渗坑中废水进行采样,经监测,废水中的重金属含量严重超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献县人民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陈俊联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3、献县周庆华、周倩非法排污超标案
2013年10月7日至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周庆华、周倩等人在献县张村乡古今庄村北一废弃养猪场内开办电镀厂,在无任何资质及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厂区内安装冷镀加工设备,为建筑用脚手架进行镀锌加工,并在地下埋一排水管道,将生产过程中的污水不经任何无害处理,直接排向厂区北侧渗坑,该渗坑没有任何防漏、防渗措施。经查,排放的污水中含有盐酸、硝酸、铬、锌等重金属的有害物质,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经监测,献县古今庄周庆华电镀厂厂北坑中的污水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献县人民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周庆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周倩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4、南皮县姜红廷排污超标案
2013年11月,被告人姜红廷在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备的情况下,擅自在南皮县四角楼村一养猪场内开办电镀加工厂,从事镀锌加工业务,加工过程中产生大量含有有毒物质重金属锌、铬的污水未经任何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到了西侧芦苇坑里,经监测该处电镀非法排放的废水含总锌为56.6mg/L(国家规定排放限值为1.5mg/L,超标36.7倍)、总铬25.4mg/L(国家规定排放限值为1.0mg/L,超标24.4倍)、六价铬14.4mg/L(国家规定排放限值为0.2mg/L,超标71倍)。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南皮县人民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姜红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5、南皮县李卫升非法排污超标案
2013年6月份,被告人李卫升在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备的情况下,擅自在南皮县武港路南长征五金厂西侧一旧车间内非法经营电镀加工厂,从事镀锌加工业务,加工过程中产生大量含有有毒物质重金属锌、铬的污水,不经任何无害化处理,将生产过程中电镀污水直接排放到车间北面的荒地里,经监测,该处电镀厂非法排放的废水重金属含量严重超出国家规定排放限值。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李卫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南皮县人民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李卫升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6、南皮县周长德非法排污超标案
2013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周长德在南皮县鲍官屯镇鲍官屯村自家院内,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无污水处理设备的情况下,私自经营电渡厂,并将电镀产生的废水通过暗管直通公路东侧的水沟。2014年1月8日被南皮县环保局查获,经南皮县环境监测站监测,该电渡厂排放的废水中含总锌为594mg/L,国家规定排放限值为1.5mg/L,超标394.5倍;总铬为46.6mg/L,国家规定排放限值为1.0mg/L,超标45.6倍;六价铬为0.076mg/L,国家规定排放限值为0.2mg/L。
南皮县人民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周长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7、黄骅市刘建春镀锌厂非法排污超标案
2014年3月,被告人刘建春在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染治理设施的情况下,在黄骅市常郭镇西泊庄村西的简易房内进行镀锌生产,并将镀锌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液非法排放。黄骅市环境保护局对废液进行采样,经黄骅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刘建春镀锌厂排放的废液中六价铬浓度为192mg/L,属于严重环境污染。黄骅市人民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建春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8、青县郭家友非法排污超标案
2012年10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郭家友未经过环保部门环评许可的情况下,在青县马厂镇杨官店二村个人住房内非法从事电镀加工,并将生产的废水直接排放到住房南侧的水坑内。2014年3月16日,青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被告人郭家友的厂房进行现场取证。经过检测,其电镀加工处排水中总锌含量为12.0mg/L。2014年4月3日,郭家友主动到青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青县人民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郭家友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9、青县王进污染河流案
2013年4月10日,被告人王进驾驶罐车在沧县杜林酸厂购进盐酸运输到廊坊市销售,当天晚上,王进将剩余在罐底的三吨盐酸用水稀释后倾倒入子牙新河内,致使河流被部分污染。青县人民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王进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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