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秉昆为什么不上诉

一是对我国的刑事法律具体规定的了解是有欠缺的,如对1979版的刑法包括现行的刑法的有关规定缺乏了解,哪怕花上点时间咨询一下法律人士或者查阅一下法律条文都不会出现这样的判决差错。

二是案件的情形设置有问题。公诉人出庭公诉没有问题,但抗诉的职责缺失了。我国是两审终审制,罪犯周秉昆不上诉,但出现判决畸重的情况,检察院是要抗诉的,否则履责就有问题。错案铸成后,应该有一个“有错必纠”的情节。如果在剧情的发展中没有体现出来,那就问题更大。

三是北京的法院的判决。把案件的庭审设定在北京,而且做出这样的判决,可能会令人怀疑当时当地法官的素质和水平了。

四是北京的律师的问题。要知道,上个世纪80年代初,全国的司法行政机关开始恢复重建。到了1993年,全国的律师资格考试制度已经很完善。这位北京的林律师,是蔡晓光的大学同学,从事律师工作算起来应该不少于十年。在案件发生的1993年,我国律师制度还没有作出改变,律师还是公家人、公益性的、领国家工资的法律工作者,难道对刑法的规定一无所知吗?作为委托代理律师,给郑娟、周秉昆提供的法律帮助非常有限,在法庭上也没有据理力争,一点也体现不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痕迹。

也许有人说,判决有误,律师难道不会建议周秉昆在宣判时表态要上诉,争取二审得到公正判决?其实周秉昆表态不上诉是对的。否则,会被认为认罪态度不好,二审就有加重判决的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是在1997年刑法修订后,刑诉法作出相应修改才确定下来的。

此外,要取得被害人或者家属的谅解也不是当时刑案处理的一个必经环节。这是本世纪的事情了。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刑事和解作为减少社会对抗的做法如果张冠李戴到上个世纪,那就更无法解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