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填现金支票违背了哪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1)1月,由于公司原出纳李四辞职,办公室的普通文员张三被调到财务科担任出纳。张三与李四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会计科长因在外地出差,由财务科另外一名会计负责监交工作。随后,张三、李四及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并盖章。
(2) 4月,张三在办理报销过程中,发现有1张发票更改了用途,另 1张发票更改了金额,但更改处均有甲公司经办人员的印章。并且2张发票都已通过公司总经理、部门经理的签字审批,张三均予以报销。
(3)10月,公司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发现公司原出纳李四在经办出纳工作期间的有关账目存在一些问题,而接替者张三在交接时并未发现。审计人员在了解情况时,原出纳李四认为:“已经办理了会计交接手续,自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要求: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三担任出纳,与李四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中是否有不符合规定之处,简要说明理由。
(2)张三对2张更改的发票予以报销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应如何处理?
(3)原出纳李四关于“已经办理了会计交接手续,自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的说法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1)张三作为一名普通文员,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得担任出纳工作。 李四与张三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中有不符合规定之处。制度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 不符合规定。制度规定: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3)李四的说法不正确。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移交人员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案例二: 2008年4月,某乙公司发生如下事项:
(1)会计王某休病假,公司一时找不到合适人选,决定由出纳兼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
(2)处理生产家具剩余的边角余料,取得收入(含增值税)1170元。公司授意出纳李某将该笔收入在公司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某乙公司让出纳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是否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