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查询银行账户的法律依据 安徽

法律依据如下: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七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