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主观模拟题《商法》-简答题10.7

一、简答题

模拟题(一)

兴华有限责任公司在2012年成立,股东分别为甲、乙、丙、丁、戊。乙出资200万元,与何某签订了股权出资协议,乙的名字登记在该公司的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中,但由何某出资200万元。戊持股60万,以其在大龙有限任公司的股权直接作价60万元作为出资,载入公司章程并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该股权未评估。2014年8月,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权以市场价转让给不知情的张某,并变更了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此时何某并不知情。丙在2016年9月,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李某。

直至2018年5月,兴华公司没有分配过一次红利,同时大量债务缠身,兴华公司股东李某、丁、戊三人认为自己的股东权益受到了侵害,想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因此三人向公司申请查阅和复制公司的所有资料(含公司所有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契约、通信、传票、通知等。公司拒绝了三人的申请,三人遂诉至法院,请求对兴华公司依法行使知情权,查阅、复制龙兴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薄。法院受理该案。

问题:

1.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全是乙的名字,乙能否据此主张股东权利?为什么?

2.何某认为自己为实际出资人,所以主张股东乙和张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合法?为什么?

3.股东戊的出资未经过评估,股东甲据此向法院请求股东戊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李某、丁、戊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应支持?为什么?

5.法院作出判决后,李某因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在查阅公司文件材料过程中担心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请问李某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障自己的权益?

参考答案

答案与解析

1.可以。(1分)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身份的证据,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上登记的都是张某,可以认定张某为公司股东,并依据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享有股东权利。(2分)

2.不合法。(1分)

根据法律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转让,实际出资人以其对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1分)本案中,何某是实际出资人,乙为名义股东,乙擅自转让股权,但依照善意取得的规定,张某以合理价格受让股权,且在受让时是善意的,并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所以张某可以善意取得股权,乙和张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1分)

3.股东戊以股权作为出资,虽然未经过评估,但法院不能直接认定戊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1分)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戊的股权评估作价,如果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载金额的,法院认定戊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1分)

4.(1)三人查阅、复制兴华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1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查阅并复制上述资料的权利。(1分)

(2)三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但复制公司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1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书面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没有复制的权利。(1分)

5.李某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1分),在李某在场的情况下(1分),辅助李某进行查阅,这样可以保障李某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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