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繁荣和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开办者提供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对生活资料、生产资料进行集中、公开、独立交易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市场实行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进行相关监督管理。 ?
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第五条 市场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市场建设的宏观调控,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二章 市场开办?第七条 市场布局总体规划应当与城市建设相适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促进流通的原则,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布局总体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人民政府编制市场布局总体规划应当组织听证。?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均可依法开办市场。?
开办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市场布局总体规划;?
(二)具有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资金和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开办市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市场开办者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出租市场摊位、店铺。 ?第十条 市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市场名称应当符合市场特点。未经核准不得擅自使用“市场”字样。?第十一条 市场迁移、转让、转租、关闭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登记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及相关的材料,申办年度检验。?第十三条 市场开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经营;?
(二)依法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
(三)拒绝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可以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委托专业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第十五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市场内治安、消防、环境卫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消费纠纷投诉受理及调处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二)负责市场内消防、保安、环保、给排水、卫生、用电、计量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保证相关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三)制止入场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
(五)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经营者开展文明经商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缴纳税费。?第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并在市场内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第十八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经营者依法签订合同,依照合同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以及出售商品和提供相关服务的质量实施管理,并承担本条例规定的管理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的行为实施监督。?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商品,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经营者取得的检测合格证明,按照规定在市场内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未取得检测证明的商品,禁止交易。?第二十条 对市场内以“总代理”、“总经销”、“特约经销”、“厂家直销”、“专营专卖”等名义进行经营的,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市场经营者取得的权利人授权证书等相关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