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要听取哪些人意见
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关于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要听取哪些人意见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要听取哪些人意见
1、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听取以下人员的意见:
(1)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3)对于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多次提出意见的,均应如实记录。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一条
二、审查逮捕时须有哪些证据
(一)证明犯罪主体资格的证据。如青少年犯罪案件必须有犯罪嫌疑人的出生证明,以确定其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对于卷中有材料反映疑犯可能患有精神病的,必须有相关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以确定其有否刑事责任能力;对于职务犯罪等特殊主体的犯罪案件,如贪污、渎职等案件,必须有相关的职务任命、登记、工作分工等证据证实;对于单位犯罪的,必须有工商登记、社团登记及章程、会议记录等证据证实;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一般为男性犯罪嫌疑人,女犯罪嫌疑人只有在***同犯罪的情况下,才能成为强奸案的犯罪主体,此种案件必须提供***同犯罪的证据,才能批准逮捕女性犯罪嫌疑人。
(二)证明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证据
1、以危害结果作为定罪主要依据的,审查逮捕时必须有相关证据。如伤害结果的不同涉及到疑犯是否构成犯罪,重伤、轻伤的不同,还涉及到案件主管的问题,因为轻伤一般属于自诉范围。因此,伤害案必须要有法医检验报告或医疗鉴定等证明伤情的证据。而以数量大小作为划分罪与非罪或重罪与轻罪的案件,在我国刑法规定中有很多,如盗窃、诈骗、抢夺、走私、偷税等犯罪,审查此类案件时,必须有确切的数据证据来证明。
2、以危害对象作为定罪主要依据的,如遗弃犯罪,必须提供被遗弃者是年老、年幼、患重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证据:泄露国家机密的犯罪,必须提供证明被泄露的是国家机密,是什么级别的机密的证据;而非法收购、贩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必须提供能证明被收购、贩卖的是何种动物及其珍贵、濒危程度方面的证据。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