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其他负责人任职条件

公证处其他负责人应指的是公证机构负责人,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公证法》第十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根据该条规定具体任职条件为:

必须具有公证员资格;

在公证机构执业达到三年以上。

需要了解的是,公证员资格应具备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

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此外,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办法是采取任命制和聘任制结合的方式和程序确定公证机构的负责人:

由公证机构的组成人员(即包括公证员在内的所有在编人员)按照公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内部酝酿、投票等程序和方式从本公证机构内部推选出本机构的负责人人选;

在推选出负责人后,报请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

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经审核,认为公证机构的推选符合条件和程序的,应当予以批准,反之则不予批准;

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后,应当将核准的情况报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以备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