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货车车船税计税依据

车船税计税依据按车船的种类和性能,分别确定为每辆、整备质量每吨、净吨位每吨和艇身长度每米。1、乘用车、商用客车和摩托车,以每辆为计税依据。2、商用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按整备质量每吨为计税依据。3、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4、游艇按艇身长度每米为计税依据。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1、商用车货车的计税单位是整备质量每吨,每年的年基准税额:16元至120元(备注: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2、如果货车的整备质量是A吨,每年要交的车船税吨*96元(广东标准,各省可能稍有区别);3、所谓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和国车船税法应缴纳的一种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