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借贷实为投资的认定

名为借贷实为投资的认定如下:

1、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否真实存在:如果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并不存在,或者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无法支撑其所借到的资金,那么这种借款关系就很可能是一种投资行为;

2、借款人的资金用途是否真实:如果借款人的资金用途不真实,或者借款人的资金用途与借款协议不符,也就是说,借款人实际上并不需要借款,那么这种借款关系也很可能是一种投资行为;

3、借贷双方的身份和交易背景:如果借贷双方之间存在一些特殊的关系,比如说亲戚朋友、同事关系等,或者这是一次非常特殊的交易,那么这种借款关系也很可能是一种投资行为。

借款和投资款的本质区别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因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借款属于一种债权,投资法律关系虽然也是协议行为,但因其而产生的投资行为在本质上属于投资者对自己所有款项的一种消费或者说处分行为,故投资款本身并不是因投资而直接产生的债权;

2、民间借贷的目的可能是多种的,并且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是无偿的,此时不存在因借贷而获取收益,但投资的目的则是获取一定的收益或效益;

3、民间借贷如果是有偿的,其收益明显是确定的,但投资款可能获取的收益则是不确定的;

4、从法律上来讲,民间借贷系借款律关系,出借方在借款到期后有权收回本金及约定的利息,即“固定回报不担风险”;但如果是投资关系,投资方无权随意要求撤回投资且要承担投资风险,即投资不存在固定回报,而是“风险与收益***担”。

综上所述,因为借款和投资款具有本质性区别,涉案款项如果认定为借款,则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令被告无条件归还借款;但如果认定为投资款,则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民间借贷关系,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故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理解投资与借贷的含义,科学甄别涉案款项究竟为借款还是投资款,从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