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 劳动法 对其基本原则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三大基本原则。 一、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 (1)劳动是公民的权利 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同等的权利,主要体现在: ①对公民来说意味有就业权和择业权在内的劳动权 ②有权依法选择适合自己特点的职业和用工单位 ③有权利用国家和社会所提供的各种就业保障条件,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增加就业机会。 对企业来说意味着平等地录用符合条件的职工,加强提供 失业保险 ,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等方面的职责。对国家来说,应当为公民实现劳动权提供必要的保障。 (2)劳动是公民的义务 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 劳动关系 ,就必须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其中最主要的义务就是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这是劳动关系范围内的法定的义务,同时也是强制性义务。 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这项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双方都给予保护的同时,偏重于保护处于弱者的地位的劳动者,适当体现劳动者的权利本位和用人单位的义务本位,劳动法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 (2)平等保护: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各类劳动者的平等保护,特殊劳动者群体的特殊保护。 (3)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它存在于劳动关系的缔结前、缔结后或是终结后都应纳入保护范围之内。 (4)基本保护:对劳动者的最低限度保护,也就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三、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这个原则是指配置是否合理的标准是能否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双重价值取向,劳动法的任务在于对劳动力资源的宏观配置和微观配置进行规范。劳动力资源宏观配置即指社会劳动力在全社会范围内各个用人单位之间的配置,而劳动力资源的微观配置:处理好劳动者利益和劳动效率的关系。 不同的法律 法规 ,其实都是有自己的原则。在劳动关系中,除了会适用《 劳动合同法 》的调整外,其实同时还会受到《劳动法》的调整。至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上文总结了三点。虽然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比较相似,但实际二者内含的基本原则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