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新公司法)

(1)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有关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的规定。

(2)董事会的行为是错误的。A、罢免公司董事职务,必须召开股东大会表决,而不应由董事会决定;B、应以公司的名义应向法院起诉,请求将张某经营食品厂的收入归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