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哪些人员进行监察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和实施法律监督,其主要实施对象就是国家公职人员。
《中华人民***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我又不是党员,干嘛要配合你们的工作?”“我又没有正式编制,你们是不是管得有点宽了?”过去,每每遇到“临时工”、非党员、国企老板这些“特殊身份”人员犯错误,不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是一种常态。“临时工”甚至在一段时间成为推卸责任的代名词。这正是过去监察范围过窄、监察对象范围存在空白所造成的。
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实现了国家监察全面覆盖。其中,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用法律的形式把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全覆盖固定下来,填补了过去监督对象上的空白。下面让我们通过五个留置案读懂监察对象全覆盖。
案例一“官场商业奇才”晚节不保
重庆市丰都县政协原副主席、县供销社副主任张茂杰身为公职人员,始终觉着自己是个“官场商业奇才”——
1984年,重庆市丰都县罐头食品厂陷入困境,资产负债严重,年仅26岁的丰都县供销社副主任张茂杰临危受命,带领这家濒临倒闭的国有企业扭亏为盈、走出困境。2003年,张茂杰当选为县政协副主席,组织的信任与期望本应倍加珍惜,但他并不感激和自励,而是不以为然,认为只是解决了级别,有职无权。
心态失衡的张茂杰看见商人坐豪车、喝好酒、吃大餐,一掷千金的气派羡慕不已、大为动心,他感觉自己的经商头脑定然优于这些人。此后,张茂杰分别以儿子、侄孙的名义经商,酒行、贵金属经营部、养猪场、饲料销售合作社涉猎广泛。穿着“马甲”借“壳”经商的张茂杰却因经营不善债台高筑。面对各种方式的催债,张茂杰想到了用单位的公款去偿还个人借款和从事经营活动。案发前,张茂杰挪用公款169万元,晚节不保。
2018年4月16日,重庆市丰都县纪委监委对张茂杰依法采取留置措施。23天后,张茂杰被移送检察院。2018年9月5日,张茂杰案一审宣判。
张茂杰属于第一类监察对象: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其中,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是指根据公务员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员。
案例二被留置还满不在乎,村主任打错了算盘
2018年6月21日,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纪委监委对上栗县赤山镇麻田村村委会原主任曾加喜依法采取留置措施。“与其他被留置人员不同,他显得很轻松。”上栗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朱琳说。原来,意识到自己东窗事发之后,曾加喜便对案件相关知情人进行了一系列软硬兼施的“嘱咐”,熟人社会下,曾加喜自信没有人会“出卖”自己。
谈话讯问期间,曾加喜避重就轻,一副满不在乎的样子。 “对此,我们一方面给曾加喜普法,一方面积极联系案件相关人员。给案件相关人员介绍监委和监察法后,他们纷纷出来作证,配合度很高。”朱琳介绍道。随着普法的深入以及留置时间的增长,曾加喜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开始坦白,熟人社会的藩篱就此打破。最终查明:曾加喜任赤山镇麻田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在村级账务代理室重复报销两笔资金***计23.48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取虚报户头的方式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38万余元。
曾加喜属于第五类监察对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作为监察对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根据有关法律和立法解释,这里的“从事管理”,主要是指:(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此外,监察法设定了第六类监察对象: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仲裁员等。这一项是兜底条款,为了防止出现对监察对象列举不全的情况,避免挂一漏万。当然,对于“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不能无限制地扩大解释,判断一个“履行公职的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的标准,主要是其是否行使公权力,所涉嫌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是否损害了公权力的廉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