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谢谢。刑法案例分析:
李某犯故意杀人罪。
分析如下:
1、首先,对李某的跨刑事责任年龄犯罪进行认定。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采用四分法,分别为:绝对无责任年龄时期(不满14周岁的行为人);相对有责任年龄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行为人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17条12款);完全责任年龄时期(已满16周岁的行为人);从宽责任年龄时期(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行为人)。司法解释规定,“已满”是指实足年龄,应当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并且应以过了周岁生日后的第一天开始计算。所以,李某对其在14岁前的盗窃行为及14岁生日当日的抢劫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
2、对《刑法》第17条12款的理解和分析。本条的正确理解是,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等罪才负刑事责任。这8种罪是指具体行为的发生,而不是罪名。例如,对于绑架罪中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也应负刑事责任。所以李某对只有对符合以上8种情况负刑事责任,故以下将其进行讨论。
3、根据以上分析,随即要考虑李某架车致人死亡的行为是否为故意犯罪。因为如果属于过失犯罪,那么他的行为可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17条12款规定其罪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是故意犯罪,那么他就应该负刑事责任。分析案例叙述,我们可以认定李某的主客观方面是符合《刑法》分则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的。然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我们可以基本认为,李某驾车撞人的行为是属于过失行为。但是相关司法解释为了加大对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的惩治力度,所以规定,“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似乎看似与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矛盾,实际不然。因为可把肇事后逃逸的行为看做是另一犯罪行为的开始。其主观要件可以判定属于故意犯罪中的间接故意。因为李某没有驾车经验(14岁),过失撞人后,明知自己的逃逸行为会导致他人的人身安全的危险,而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满足间接故意的构成要件。所以,李某逃逸的行为为故意的不作为,而这种故意的放任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所以李某的不作为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犯故意杀人罪。
4、对于李某造成的两人受伤的情况的判定,如果是轻伤的话,李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是重伤的话,李某应负刑事责任,理由如上不再赘述。李某造成他们死亡和重伤的情况,符合想象竟合犯的特征和概念。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并且一个行为必须触犯了数罪名。对于想象竟合犯的处理原则,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的一个重罪论处,而不以数罪论处进行数罪并罚,这是不合理的,不符合我国刑法罪责刑相符的基本原则,所以犯故意杀人罪。
5、在量刑标准方面,李某属于从宽责任年龄时期(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行为人),所以在量刑时应当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