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位朋友知道中国古代规定要回避本籍是在哪个朝代
按照宋朝法律规定,法官与被告人是亲属,或者有很近的姻亲关系的,都必须回避。包拯与包勉为叔侄关系,正在五服之内,如果包拯大义灭亲,必然触犯宋朝刑律。这也就陷入了一个悖论:包大人既知法犯法,又怎能“官清如水”?
诉讼回避,在古代称为“换推制”,首见于《唐六典》:“凡鞠狱管与被鞠狱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其中的亲,指负责办案的官员与被告有五服内之亲,大功以上姻亲,或者是被告授业师长。而发展到宋代,诉讼回避的范围更广,规定更为细致。法官与被告为科考的同年、同门、同科目关系的;审判官本身就是被告人,或被告人上司的;涉及上下级关系隶属的;甚至同一案件的前后审两人法官有“亲属仇嫌”关系的,都必须回避。南宋时期,法律对于有应回避情形而不回避的,还要科以杖一百的处罚。
可以说,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回避制度的国家之一。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伦理人情的社会。经世致用的中国古代哲学家们,不曾像他们的外国同行一样,苦苦的追寻着神光,中国的哲学温情脉脉,中国的法律充满着人性的智慧。官吏回避制度,正是祖先留给我们的、中国传统政治智慧的遗泽。
回避制度的演变
“回避”一词第一次在刑法志中出现,是在《元史》中。那时的回避制度已经发展完善。除了诉讼回避外,还有一种任官回避制度。
任官回避制度草创于西汉时期。雄才大略的汉武帝刘彻,以其深邃的政治洞察力,敏锐地意识到了异地为官对维护中央集权,对防止裙带关系滋生、抑制盘根错节的地方势力的重要意义。到了东汉桓帝时期,中国第一个关于任官回避的成文法规“三互法”正式出台,就是“婚姻之家”和“两州之士”不得“对相监临”。以东汉官吏史弼为例,他本应出任山阳太守,但是他的妻子娘家,恰好在山阳辖内,于是史弼上书自陈应回避,被调任为平原相。
回避制度宋代被细化为籍贯回避、亲属回避、职务回避以及科举回避四类。
亲属回避的范围,比之东汉时期的姻亲回避有所扩大。位及人臣的中央大员,他们的子孙不得在京畿地区任要职。有大功以上的亲属关系的,如祖父和孙子,不能在同一部门工作。
职务回避则是指中央大员的亲属,不得担任监察官和谏官。古人讲究“百善孝为先”。言官与谏官因职责所在,难免会对朝廷施政进行弹劾。如果出现卑亲属弹劾尊亲属的情形,必然与礼不合。
科举回避是科举取士的必然结果。科举是寒门儒生通向仕途的华山路,因其意义重大,历史上的科场舞弊案层出不穷。为了保证科举的公正性,唐开元时代起,凡有与考官有亲故关系的考生,都必须回避他地,另行考试。到了宋代,“钟鼎之家”的子弟们在科举考试后,必须再加试一场,以示公允。
“千里当官只为财”可以说是明清时期任官籍贯回避的最好写照。明清时期的回避制度更加严格。明朝规定“南人官北,北人官南”,只要想做官,就只能穿越半个中国。清朝法律略有缓和,只规定不得本省为官。一旦为官,便要拿着身份证明,到五百里之外的地方上任,称为“避籍”。这种避籍也存在一些问题。官员远赴他乡,异地为官,对于任职地的风俗很难事先了解,也可能会出现语言不通的现象,官吏治理必然存在困难。然而通过这样的办法,使官吏孑然一身,在辖地举目无亲,避免过多的社会关系造出人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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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焦作讯 昨日,记者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为避免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老乡法官”对“老乡疑犯”进行照顾等不公平行为,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我省率先实施了审案“避籍制度”,该制度规定:全市法院系统审判人员不得参与自己籍贯地各类案件的审理。
据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为确保案件质量,减少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审理本人籍贯所在地案件时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结合正在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法院于今年7月份制定了《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避籍的规定》,要求各业务庭遵照执行,为此在整个焦作法院系统还专门编制了审判人员籍贯登记表,以便立案庭在确定承办人时履行“避籍制度”。
据了解,籍贯具体划分为市县乡三个级别,在中院,细化到县(区)级别,基层法院细化到乡(办事处)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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