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普森杀妻案的案件分析
实际上,判决公布之前,由于检方呈庭证据破绽百出和福尔曼警官作伪证,辛普森无罪获释已成为可以预料的结局。
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刑事案采用的定罪标准是“超越合理怀疑”。具体而言,在法庭审判时,检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一定要提出确凿可信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毫无疑问,任何证据都会存在某种疑点,但陪审团只有在确信证据已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时,才能判决被告有罪。
那么,什么是“超越合理怀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呢?美国证据法权威卫格莫 教授认为,这个法律术语的含义“难以捉摸,不可定义”。但是,这个术语包含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由于刑事案人命关天,所以陪审团在裁决无罪时不一定非要确信被告清白无辜,只要检方呈庭证据破绽较多,没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严格标准,尽管有很多迹象表明被告涉嫌犯罪,但陪审团仍然可以判决被告无罪。有人说,美国司法制度的特征之一是“宁可漏网一千,不可冤枉一人”,此语极为传神。
通过辛普森一案,人们会注意到,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假如美国司法制度的目的是寻求案情真相,那么犯罪嫌犯压根儿就不应该拥有沉默权。实际上,整个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苛政猛于虎”,是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精辟地指出:“权利法案的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认为:“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在霍姆斯看来,政府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整体危害,远远超过了普通犯罪分子,因此,宪政法治的核心和重点绝非一味不择手段、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而是应当正本清源,注重对政府权力予以程序性约束和制衡,防止执法者和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利用手中特权和国家专政机器胡作非为、巧取豪夺、为害一方,任意欺压无处申冤的小民百姓。防官府恶政远甚于防犯罪刁民,防止“窃钩者诛,窃国者侯”和统治者随心所欲、逍遥法外的虚伪“法制”的弊端,正是美国宪政“法治”制度设计的重要特点。 在刑事审判结束4个月后,高曼的父母弗雷德·高曼(Fred Goldman)和莎伦·鲁弗卢(Sharon Rufo)以非正常死亡为由起诉辛普森,而由布朗之父卢·布朗(Lou Brown)代表布朗的遗产与辛普森打起“遗产大战”。案件在法官的要求下,没有在电视上播出。高曼家的律师是丹尼尔·彼得罗切利(Daniel Petrocelli),辛普森的律师为鲍勃·贝克(Bob Baker)。辩控双方律师都受到在场律师的高度评价。辛普森在案件中的辩护费用估计为1百万美元,由他所属公司Orenthal公司的一项保险政策埋单。
贝克一度允许彼得罗切利呈上辛普森没有通过关于谋杀案的测谎证据,这成为他的失误。福尔曼没有被传唤作证,而辛普森则被传唤为自己作证。民事审判陪审团裁决,作为布朗和辛普森的孩子,西德尼和贾斯汀将从布朗财产继承人辛普森那里得到1250万美元。受害者家庭则得到3350万美元的补偿性及惩罚性损害赔偿金。辛普森因其在陪审团做出不利的裁决后,以藏匿资产试图规避裁决遭到批评。
十多年前著名的“辛普森案”的民事诉讼在宣判之后,又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听证,主要就是对辛普森财产进行估算。对此,双方的估算相差非常大。辛普森的律师宣称,辛普森在接连三场官司(包括他争夺子女抚养权的官司〕打下来之后,早已经债台高筑,而原告律师则连辛普森的现有财产,还加上假定他的名气可以在将来再挣上两千四百万美元,认为他依然具备支付巨额赔偿的能力。对此,被告还特地请来了商人作证,证明案发后以辛普森为标志的商品已经卖不出去,他的“名气”已经一钱不值。很多中国人以为“辛普森案”是典型的“有钱就能脱罪”,展现了资本主义的罪恶,实际上,虽然辛普森可以聘请强大的梦幻律师团来对抗检控方并赢得了胜利,但半年后的民事赔偿,却把辛普森从有钱的大明星赔成了一个穷光蛋。(本文部分内容来自旅美作家林达作品《辛普森案续集》) 通过电视转播而家喻户晓,人们对司法程序和法治的具体制度也有了直观的了解,成了一种普及法律知识的最大课堂。电视台是依靠收视率而生存的。报道的东西越有刺激性和争议性,收视率便越高。名人涉嫌杀妻,电视台大肆宣扬,唯恐有人不知。各大电视网均不遗余力地派出最强的记者现场采访,而各种肥皂剧、喜剧和脱口秀也以法官、被告、控方、证人中的一些著名角色为题材大加发挥,热闹非凡,竭尽推波助澜之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