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组织法的法律地位
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指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问题。对此,学术界有几种不同意见: 1.机关人格说、机关人格否定说
机关人格说认为,行政机关对国家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行政机关相互间也有权利义务关系,故行政机关不但为国家之工具,亦得为权利义务之主体。
机关人格否定说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是代表国家的行为。行政机关组成人员的意志,即为国家的意志,在国家人格之外,不复有独立之机关人格存在。
2.否定说、肯定说、相对肯定说
否定说认为,行政机关是国家自身构成的一部分,不能成为法人。行政机关仅能代表国家实施行政行为,不具有独立的人格。
肯定说认为,行政机关根据建立它们的法律或决定取得职权,并在其行使职权活动中根据有关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行政机关可以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相对肯定说认为,行政机关既有政治地位又具法律地位。从政治地位看,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从法律地位看,行政机关享有一定职权,可依法处理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事务,成为法律上的人格、权利义务的主体。
其实,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始终与其行政职权有关。不论是国家行政机关,还是地方自治行政机关,其职权都是由法律确定的。行政职权与公民个人和法人的权利不同:公民和法人可以为法律不禁止的事,而行政机关只能为法律允许的事。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只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体现国家意志。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行政法上独立的法人,如果国家行政机关也成为法人,则与国家为双重人格。这种理论为多数人所不接受,也为中国法律所不采用。但是在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地方自治行政机关作为地方自治机关的组成部分,有的本身就是地方自治机关,执行的是当地居民的意志,在法律上有独立的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