迭部县农村信用社联社

农村信用社员工在明知违规的情况下,告知借款人可以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小额贷款手续,多次违规放贷。

近日,甘肃省迭部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原系迭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星迭信用社副主任顾某、信用社副主任年某违规发放贷款28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期间,李某某、纪某某、王某某在迭部县达拉乡凌钢村投资经营沙场过程中,因资金不足,李某某让星蝶信用社副主任顾某帮忙贷款。顾某告诉李某某等人,自己只有10万元农民小额信用贷款的审批权,可以通过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向李某某等人发放多笔贷款。

之后,李某某、纪某某、王某某又将应某、劳某、冷某某、任某某、日某、金某某等28人的身份证及部分人员的户口本借出。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他们先后在王藏信用社办理了28笔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顾在明知李某某、纪某某、王某某不符合贷款身份的情况下,三人借用他人证件贷款,并在多数证件持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安排信用联社副主任年某为李某某等人办理农户小额贷款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年某还明知李某某、纪某某、王某某以他人名义借款,但仍按照照顾应某的安排,编造借款用途,制作虚假的面谈记录。李某某等人以应某等28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先后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手续28笔(每笔10万元),向应某等28人账户发放贷款***计280万元。于某某名下账户贷款到账后,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于当日或两三日内转入李某某名下银行卡;部分借款通过出借人账户转入他人银行卡,再转入李某某名下银行卡。案发后,除郭某某、金某某名下的两笔借款已由李某某归还,日本名下的1.5万元借款由日本本人清偿外,其余26笔借款现均已逾期。

此外,法院查明,李某已向任某某、应某某返还借款本息10万元,向金某某返还借款利息1100元。谷开来和年在开庭前缴纳了罚金。

一审法院认为,顾、念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发放贷款28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应依法惩处。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顾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判决后,年某不服,提起上诉。年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是从犯,因其领导权限,受顾某指派办理借款手续。另外,在取保候审期间,上诉人积极催收逾期贷款,挽回了部分经济损失。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迭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立于1994年6月24日,注册地为甘肃省甘南州迭部县兴叠西街111号。其业务范围包括管理辖区内农村信用社,组织辖区内农村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拨、调剂和联合贷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迭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有14个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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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需要担保人吗? 首先,肯定的回答是,农村信用社 小额贷款 是不需要担保人的。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1)对借款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如果对所借金额无法进行偿还,审批过程中,信审人员会对所借金额进行重新评估,把风险掌握在可控的范围内。(2)具有工商部门办理的年检手续,两类人除外,自然人和无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3)农村在贷款社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该账户内保留有一定数额的支付保证金。自愿接受贷款社的信贷及结算的监督检查,能够保证定期向贷款社报送经营计划和相关业务、财务报表。(4)农村信用社贷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过高的负债会导致信审员为了规避风险而放弃放款。3、对于农户本分的要求:(1)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含65)。(2)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4)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扩展资料:

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人首先年龄必须在18周岁以上(含),且到借款期限只是年龄不可超过65周岁;借款人拥有能够偿还贷款金额的能力,并且具有偿还本息的意愿;借款人必须对于民事行为能力完全具备,能为自己的所有行为负责;借款人每月有一定收入,且月收入高于农村信用社最低收入标准;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一般级及以上;借款人品行良好,没有任何犯罪或者不良情况的记录;借款人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借款人在农村信用社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该账户并有一定的存款;借款人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没有金额巨大的外债;农村信用社其他要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1、偿还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本质特征是贷款,偿还性是信贷资金的第一原则。它既不同于一般商业金融的贷款,也有异于国外的一些机构捐助性资金的运作,更不同于财政资金的扶贫补贴。因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高收贷率是维持其贷款活动的持续不间断进行的最根本前提。2、信用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服务的基本对象是因贫困而缺少抵押物和担保人但诚信度较高的农户群体,如果沿袭商业金融的保证制度或采取变相的抵押担保方式作为贷款风险的控制手段,就不能体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基本特征,其服务性也就失去意义。3、投向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主要用于低收入农户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简单再生产和小规模扩大再生产的资金供给,以及他们小额的生活消费资金。因此,一般的农业生产企业、加工运输企业、工商贸易企业、乡镇企业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供给对象,农村信用社也不应凑零为整对一些已形成规模化和专业化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4、方便性: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从申贷到放贷有一套较严格的程序和手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做到"手续简便",就要真正落实小额贷款证的总额控制、授期有效,随时存取、柜台办理的信贷承诺。5、自主性:农村信用社不仅是小额信用贷款的经营主体,更是小额贷款风险唯一承担者,按照决策和风险责任统一的原则,贷款授权的期限、利率、额度应由农村信用社作出最终的决策,其它行政主体不能干预,也不能在相关政策和制度上设置间接障碍。6、"三公性":为防范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和防止发放主体"内部人"控制,在对农户信用等级和贷款风险评估时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由村党政组织、农户代表、信用社员工组成的评估小组是符合农村实际而也有利于"三公",把评级"原则、标准、程序、条件"公开,有利于评估监督,有利于把非市场价格的资金合理均衡地配置到农村的低收入群体。7、量力性:中国各农村信用社的运作环境差异性大,资金供应关系很不均衡,有的地区农村信用社对负债依存度很高,但负债源又不足,资金供求矛盾突出。因此要按照各信用社负债能力和自身的资产规模量力而行,关键是要搞好集约经营,提高小额信用贷款的营销质量。希望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