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41条内容

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物权的排他性以其支配性为基础,是物权最重要的效力。基于物权的特征,物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并以物权请求权作为救济手段。

一、物权行使条件:

1、须有权利人合法享有物权之事实,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物权的存在是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前提。

2、须有妨害物权人对物支配之事实,这是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实质要件。

3、须妨害的出现非出于物权人之意愿、若物权人自愿限制其权利之行使,并使相对人产生合理之信赖,则物权人不得行使物权请求权。例如甲将房屋租与乙,则在租赁期内甲不能完满地支配该房,但甲不得对乙行使物权请求权。

4.须有相对人之出现、妨害出现后,尚需有相对人,物权人始能行使物权请求权,因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为请求特定之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若没有或找不到相对人,纵有物权之正常行使受有妨碍之事实,物权人也无法行使物权请求权。

二、物权行使的效能:

1、物权的支配效力。

2、物权的排他效力。

3、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4、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5、物权的优先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